校发[2007]89号
为激励全校各族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评选程序和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每年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2.评审工作应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由辅导员主持召开班会,民主讨论,产生初选名单,上报所在院(系、部)审核确定推荐名单,院(系、部)张榜公示一周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3.经学生工作部(处)进一步审核并张榜公示一周后,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分工管理。学校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管理,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实施,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在主管校领导主持下,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六、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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