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学院发展,有效利用社会资助资金,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设立法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基金(下称“基金”)。
为规范基金的捐助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来源
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含校友)的捐赠及社会公益活动募捐所得;
学院教职工的慈善捐助;
在校学生的爱心捐赠。
第二条 基金使用范围
资助学习刻苦、积极上进的家庭困难学生;
奖励优秀学生;
资助研究生学术活动;
资助有利于学院学科(专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基金管理
设立基金管理小组对基金进行管理。管理小组由法学院领导、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行政秘书及年级主任组成。院长担任组长。
管理小组负责基金使用和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基金管理小组严格按照《西南民族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暂行)》接受捐赠,并在学校财务处设立单独账户,专款专用;
基金使用原则上按照捐赠人意愿进行,并按捐赠人要求通报情况。
第四条 基金使用的审批
1、家庭困难学生资助和优秀学生奖励
凡法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品行优良,遵纪守法,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资助或接受奖励:家庭经济困难者(属于学校认定的贫困学生;虽不属于学校认定的贫困学生,但家庭出现临时变故或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境贫困者);勤奋学习、成绩优秀者(学年平均绩点符合学校奖学金评定条件,同时家庭经济困难)。
困难学生资助由受资助者个人填写《法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基金资助申请表》并附家庭及个人情况证明,交辅导员审核及分管领导审批后,管理小组审核确定。优秀学生奖励按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进行,标准按照最低一档奖学金执行,并予公示。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当年度不再享受本基金资助或奖励: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学金者;违反校纪、校规及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处分者;考试有1门及以上成绩不及格者;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不再困难者。
凡在申报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收回资助,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2、研究生学术活动资助
研究生开展符合学院研究生培养的相关要求的学术活动并符合捐助人捐助意愿,由活动组织者向基金管理小组提出资助申请,基金管理小组研究确定。
3、学院学科(专业)建设方面的资助
学院学科(专业)建设方面的资助,须经院务会议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列出资助项目与范围后报基金管理小组研究确定。
第五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试行,《法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1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