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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创新网]“刑事侦讯程序的国际发展与中国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与实效”尚权中国刑事司法青年论坛会议综述
365bet国际娱乐  来源:  录入:法学院  浏览:  添加时间:201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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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与实效”——尚权中国刑事司法青年论坛            

         

119日举行了以“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与实效”为主题的尚权中国刑事司法论坛。首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常铮女士对论坛进行了介绍,她指出,尚权中国刑事司法青年论坛(原为“尚权刑事司法青年沙龙沙龙”),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八家发起单位的十几位刑事诉讼法学青年学者发起,每年举办两次,至今已是第三次,前两次分别在中国政法大学和福建师范大学举办;该活动旨在搭建青年法学家交流平台,增进理论与实际的融合,为中国刑事司法的完善探索出路。接着,365bet国际娱乐副院长周洪波首先介绍了参加会议的专家学者,并说明论坛主题的主题是为加强刑事诉讼法的有效实施提供智力支持,期望论坛能够取得好的效果,代表主办方365bet国际娱乐对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对论坛的大力支持表达了感谢。          

       

 

 

         

主题报告(一)            

本环节由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郭烁副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程雷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吴宏耀教授、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方权教授分别作了主题报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副教授进行了评议。          

报 告 人:程雷                                        

主题: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的优先次序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程雷副教授作了题为“刑事诉讼法解释方法的优先次序探讨”的报告。他首先对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发展进行了梳理。他认为,导致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学发展迟缓的原因有三:一是过去30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知识产出对象是立法者或者是中央立法机关,我国是立法推动主义,喜欢建构。二是我国的刑事司法存在严重的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三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可适用性很差,在对待个案上,作为裁判依据的可适用性是非常薄弱的。所以法官在进行个案判断时,不把程序当作裁判对象。如此一来,即使有很发达的法解释学,也无用武之地。经过30年来的发展,这样的情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法治的程序正义构建推动了刑事诉讼法解释学在向前发展。因此,现在来讨论刑事诉讼法解释学显得有必要了。法解释学起源于民法,后来在刑法、宪法、行政法等学科得到了很好地发展。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后发学科使用这种方法,不能够超越历史。因为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之前的法学研究成果经验告诉我们,到目前为止所有的法解释学方法都没有逃脱萨维尼、拉伦兹所构建的框架。萨维尼作为一位法解释学开创者,提出了四种法解释学方法: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及论理解释。但是,他在强调这四种方法的时候,基本上是否定要给它们排序的。在萨维尼看来,四种方法的适用应该取决于解释者所要解释的问题的特殊性以及所处的情境。但问题在于,如果不排序的话,解释者在用这四种方法来解释同一个问题的时候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最后会导致这样一种后果,即解释者从结论出发去使用方法,这会使得解释方法的规范性失去用武之地,这也是萨维尼关于法律解释理论的风险。所以后来的学者,尤其是拉伦兹提出来要将这四种方法进行排序。首先要作文义解释,原因是法律适用者和被规范对象(民众)都是从文义开始来理解和适用法律的。但问题在于,文义永远都是模糊不清的,因为概念本身是复杂的。一方面,它有核心区域,还有边缘区域;另一方面,在文本当中,有一般术语和专业术语。所以,仅仅依靠文义解释是不够的,这个时候,就要用第二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当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都不能得出所需要的结论,那么就需要第三种解释方法:历史解释。最后一种方法是论理解释。程教授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解释方法上需要有适当的排序,不能完全有解释者自由适用。原因在于,其一,我国的司法者甚至法学家基本上是不信仰法律的,如果法律解释方法没有适用上的次序,这对法治的构建是极为不利的。其二,我国的法官素质及职业能力、威信都还没有达到自由解释法律的地步。其三,如果不排序,过多适用论理解释,会极大地削弱法律权威。最后,程教授提出了一个问题,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学跟其他学科的解释学的差异在何处?他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归于刑事诉讼法本身的价值目标,但却找不到具体的答案,希望能够与大家共同探讨。        

       

报告 人:吴宏耀

主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宪法优位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副院长、诉讼法学研究院吴宏耀教授作了题为“刑事诉讼法解释的宪法优位原则”的报告。他首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了回顾,认为当下实证研究方法占据了主流地位,但却忽视了规范与价值的导向。因此,他提出了规范法学与实证法学并重的法学研究路径。接着,他通过对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逮捕两个例证的分析,阐述了新《刑事诉讼法》亟需解释,并且需要遵循宪法优位原则的观点。他认为《宪法》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依据,并对比美国、德国经验论证了运用《宪法》解释《刑事诉讼法》条文的理由。最后,他从消极意义与积极意义两个方面论述了如何确保宪法优位原则的实现。在消极意义上,解释不得违背宪法的基本价值;在积极意义上,解释应当积极推进宪法价值的实现。        

报 告 人:刘方权                                            

主题:刑事诉讼法文本中的“可能”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方权教授作了题为“刑事诉讼法文本中的‘可能’”的报告。他首先以案例的形式引入了“可能”一词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及存在问题,接着梳理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文本中“可能”一词使用的六种情形,即:刑罚的可能、危险的可能、错误的可能、妨害公正的可能、妨害程序的可能以及过去的可能。继而结合司法实践,对“可能”的功能进行了归纳。他认为,“可能”具有决定诉讼程序、排除妨害和回复正义三种功能。随后,他分别对“可能”的程度、“可能”的证明作了具体论述。最后,他从法解释学角度出发,运用目的、原则和方法三种解释手段对“可能”作了详尽、系统的解释。          

         

评议人:魏晓娜            

 

 

         

 在三位学者的精彩发言结束之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副教授进行了评议。她首先对刘方权教授的发言进行了点评,认为刘教授选取的视角特别好,因为许多人都忽视了一个小小的词语可能会产生巨大的分歧这个问题,而他注意到了这一点。并且,他的分析很有条理。他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通过一系列的案例分析,总结出“可能”具有决定诉讼程序、排除妨害和回复正义三种功能,非常具有新意,也总结得很到位,令人敬佩。接着,她对程教授的发言作了总结:程教授提出,在法解释学上,从萨维尼到拉伦兹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萨维尼只是把法解释学的四种方法体系化地提出来,而拉伦兹在萨维尼的基础之上,对这四种方法进行了排序。程教授继受了拉伦兹的观点,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现阶段,还是应该要从文本出发,尊重刑事诉讼法文本以构建法治。只有当法律文本不能提供一个圆满的解释结论,出现多种结论的时候,不得已才要求助于目的解释。但目的解释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即超越了法律文本本身,因此还要寻求价值解释。价值解释具有顺应时代发展变化的优点,但是价值无形而又模糊,解释弹性太大,所以不能过多适用。然后,她继续对吴宏耀教授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她认为吴教授虽然也是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谈论法律解释,但是他与程雷教授有一些明显的区别。吴教授在谈到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问题时,有一些超越刑事诉讼法文本本身。他建议从宪法的角度,寻求刑事诉讼法相应规范的价值来理解刑事诉讼法,这更接近于目的解释。当然,吴教授对文本的超越不是很大,他把解释的范围限定在我国目前的宪法框架内。最后,魏晓娜教授针对程雷教授提出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学与其他学科的解释学的差异在哪里这个问题,阐述了自己的个人见解。她认为,可以借鉴美国对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与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之间的关系的解释方法,即从一个价值判断的标准转向相对规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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