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07]90号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各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各族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7.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我校本专科在校学生。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奖励标准 1.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可分三档:一档每生每年3000元,二档每生每年2000元,三档每生每年1000元。在保持资助总金额不变的前提下,学校可根据当年困难学生的具体情况调整资助标准。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 可享受一档国家助学金: (1) 父母双亡 , 或父母一方亡故 , 另一方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 , 本人没有任何固定经济来源者; (2) 父母双方无劳动能力, 或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 , 另一方无固定收入 , 本人没有任何固定经济来源者。 3.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 可享受二档国家助学金; (1) 父母双方亡故 , 依靠有固定收入的亲友抚养 , 虽有经济来源 , 但本人生活困难者; (2) 父母一方亡故或残疾 , 另一方虽有固定收入 , 但收入微薄 , 本人生活困难者; (3) 家庭经济困难 , 人均月收入不足150 元者。 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三档国家助学金: (1) 父母双方虽有固定收入,但家庭经济困难,人均月收入不足 200 元者; (2) 家庭在边远贫困农牧业区,收入较低,本人生活困难者。 三、评选程序和办法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2.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并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1. 严格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2.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分工管理。学校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管理,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实施,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与审计,在主管校领导主持下,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六、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