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07]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了帮助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而发放的商业性贷款,由国家财政贴息,各地商业银行具体实施。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为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我校成立西南民族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我校管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全国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相关材料;
(二)负责与贷款经办银行联系各项事宜;
(三)制定学校助学贷款工作计划,管理助学贷款工作业务,督导各教学单位开展贷款工作;
(四)详细了解借款学生的各方面情况,为借款学生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
(五)汇总和管理各教学单位借款学生的有效联系方式和个人信用档案,借款学生信息如有变更,及时通知贷款经办银行。
第五条 各个教学单位设立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具体管理本单位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教学单位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职责:
(一)确定本单位助学贷款联络员,负责统筹本单位助学贷款具体工作;
(二)收集、整理、审核学生助学贷款所需材料并指导学生填写借款合同及借据,确保无误后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及时向贷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通知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借款学生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和研究生。
第八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证明(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 生活简朴,品德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 学习刻苦努力,成绩合格,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 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六) 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 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申请及审核流程
第九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凭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所在教学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收集申请贷款学生相关资料,并发放贷款网上申请帐号和密码,同时指导其进行各种申请材料的填写。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对本人填写的各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材料:
(一) 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办公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县级市、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二)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三)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明原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四)学生在校期间成绩单(新生除外)和操行鉴定。
(五)学生个人信息表(贴两寸免冠近照)
(六)学生助学贷款申请表
第十四条 教学单位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审核申请贷款学生上交的相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统一上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在本院公示。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教学单位上交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核、打印借款合同和借据。
第十六条 学院组织学生签定合同协议书和借据,并统一交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终审。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贷款学生的各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贷款银行。
第五章 贷款发放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审批同意贷款后,学费、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将款项划入学校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接到款项后通知借款学生。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签定合同,分期发放;每学年开学初,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凭合格的成绩单填写续贷借据,续贷当学年的贷款金额。
第二十条 当借款人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学生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借款人学习成绩不合格,无法完成学业的;
(三)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校开除学籍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四)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中途辍学、退学或死亡的;
(五)借款人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六章 贷款的期限、展期、利率、贴息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二十三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审核通过后,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期间的利息,由财政部门按在校学生继续实施补贴。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本人全额支付。
第七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自愿要求终止贷款,可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贷款人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银行的贷款本息,学校才能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和经办银行需要变更借款合同时,必须要求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表达变更协议。
第八章 还款及代偿资助
第三十条 助学贷款发放后学校将配合经办银行了解借款人的动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敦促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要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主动告知贷款经办银行、学校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三十三条 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国务院规定的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在毕业当年申请到学校代偿资助计划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中央财政代为偿还。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